自然资源环境监测调查的内容
 

    自然资源监测调查是指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对某一自然资源或其整体的分布、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条件等进行的野外考察、室内资料分析与座谈访问等活动的总称。它是自然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对自然资源的评价、开发利用和保护恢复以及自然资源规划的编制都有着重要作用。在不同自然资源法中自然资源监测调查有着不同的名称和内容。

    《土地管理法》称其为土地调查统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统计。目前我国土地调查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土地资源调查和监测(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耕地及其后备资源调查等)、环境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地质灾害监测等。

    《矿产资源法》称其为矿产资源普查和区域地质调查,规定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   

    《海域使用管理法》称其为海域使用状况监视、监测,规定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水法》称其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与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包括地表水资源监测、地下水资源监测、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监测、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

    《森林法》称其为森林资源清查和档案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草原法》称其为草原资源调查和草原基本状况的动态监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草原调查;制定草原统计调查办法,依法对草原的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等进行统计,定期发布草原统计资料;国家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

    《水土保持法》称其为水土保持监测和水土资源调查,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野生动物保护法》称其为野生动物资源调查,规定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称其为野生植物资源调查,规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7-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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