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项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标准公告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排放源管控》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规范生态环境档案管理工作,现批准《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排放源管控》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排放源管控

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of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archives ——Emission sourc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标准号:HJ 8.4—2023代替HJ/T 8.4—9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加强排放源管控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排放源管控档案工作,服务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源管控工作和活动中直接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排放源管控档案的管理、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是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污染源》(HJ/T 8.4—94)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4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污染源》(HJ/T 8.4—94)废止。


2024-02-01 实施

 

二、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

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of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archives ——Nuclear and radiation safety


标准号:HJ 8.6—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加强核与辐射安全档案的科学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和活动中直接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以上标准自20242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污染源》(HJ/T 8.4-94)废止。


2024-02-01 实施


发布日期: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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