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障碍之——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的水平不高
 

就目前我国的环境法治现实而言,环境立法水平不够高,与发达国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而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水平则更是糟糕,滞后于我国环境立法的发展。这种水平较为落后的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状况,对于我国环境法的法典化来说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要求和呼唤我国环境法进行法典化,从而进一步便利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带动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又会因为自身的落后与不足,无法给予环境法在其法典化过程中所需要的、来自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等环境法律实施领域中的有关资源支持,造成环境法法典化进程的障碍性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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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

对于前者,前文已有论述;后者则主要体现为当前效率低下、质量不高的环境执法实际和环境司法实际,无法适应和满足环境法典制定之后对其行政执行和司法适用的要求。如果没有较高的环境法典的执法和司法水平作为基础和保障,即便制定出优秀、先进的环境法典,也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发挥不出环境法典预期的和应有的功能与作用。若情况如此,则耗时费力的环境法的法典化亦将是一场失败的尝试。

环境法典的高度抽象性和严密逻辑性使得对环境法典的执法和司法,需要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对环境法典的根本理念和基本原则有着深刻和准确的理解与把握;环境法典的全面综合性和内在统一性又要求相应的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在具体的执法中,必须有着基于环境保护的全局性和协调性观念与考量,而不能囿于部门性或部分性执法与司法,过多或不当地考虑部门利益或部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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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

由此可见,环境法法典化立法对于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水平的要求是比较高的。然而,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现实中普遍存在着执法或司法人员队伍法律素质不高,专业化程度不强,对环境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的水平较低;执法和司法过程中优先考虑经济利益而不是生态利益,以及过多考虑和追求部门性利益或部分性利益而不是整体利益和全局利益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以及由此给我国环境法法典化带来的障碍性欠缺,令人无法对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目标的成功实现保持乐观。


发布日期:20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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