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障碍之——环境法典编纂的技术和经验不足
 

    环境法典的编纂是一项规模浩大、难度极高的综合性重大立法活动,对立法者的要求相当高。环境法典的编纂者不仅应当具备高超的立法技术、超强的驾驭能力,还应当具备丰富的立法经验,而且最好是法典编纂的经验。我国环境法的立法者们在进行环境法典的编纂时,固然可以采用和学习其他法律部门如刑法、诉讼法以及民法在进行法典编纂或者编纂法典草案时的立法技术和经验做法,以及借鉴和模仿瑞典、法国和德国等环境法法典化先行国家在编纂环境法典或法典草案时的高超技术、成熟做法与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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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监测

    但是,仅借鉴、学习和模仿是不能带来我国环境法典的成功编纂的。姑且不论这种借鉴与学习能否真正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得其神韵、为我所用,仅是我国环境法与外国环境法之间的区别、环境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存在的差异,就足以使得仅靠这种学习和模仿无法得竟全功。因此,要成功编纂出一部合格的环境法典,编纂者还必须具备较高的立法技术水平和丰富的综合性立法经验。但现实中的我国环境立法显然质量不高、水平欠佳。目前,环境立法机关尚不具备高超的立法技术,很难承担起编纂环境法典这一重大而艰难的任务。同时,在综合性、基本性环境立法经验上,也相当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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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监测

    虽然有过制定《环境保护法》这一基本性环境法律的经验,但一方面《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时期已经相当久远,当时的立法水平较低,该法本身的许多做法就颇受怀疑,并未能给环境法典的编纂积累下多少有益的经验;另一方面,《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地位并不强,最多只能算是环境污染防治法领域中的基本法,该法的制定明显无法和环境法典的编纂相比,因此也无法给予环境法典的编纂以有效的技术帮助和充分的经验支持。

发布日期:20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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