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环境法典的基本模式及其借鉴
 

法国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要远早于瑞典,但其环境法典的正式制定出台却较瑞典为晚,整个编纂过程要比瑞典漫长和艰难得多。其中固然有着两国立法程序和立法环境不同等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法国环境法典编纂的目标定位较之瑞典更高。由于法国的法律制度一直都有着法典编纂的传统,立法机关中也设有专门的法典化高级委员会,因此立法者对于环境法典的编纂也一直抱有很高的要求,不希望把它制定成一部松散性、框架性的比较粗糙的法典,而是准备编纂出一部全面完善、结构严密的传统意义上的纯粹法典。尽管最终编纂出来的环境法典并未能完全达到这一标准,但整个编纂过程中一直以此作为目标定位。

    在这一定位下,法国的环境法典在篇章结构和内容构成上都比瑞典环境法典更为气势宏大、全面精细,更具有法典法的典型面貌和显著特点。几乎将所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范都纳入了环境法典的内容结构之中,取代了这些单行性法律,可谓是环境立法领域中十分罕见的鸿篇巨制了,也由此成为世界上环境法典的典型代表。尽管如此,法国人仍不放心把环境法律调控的所有任务都交给这一部法典承担和完成,在环境法典之下依然保存着许多补充性的环境法规、规章,以配合环境法典的具体实施。此外,环境法典也不像民法典、刑法典等传统部门法典那样长期保持稳定,而是根据环境法律部门的特点定期进行检查、修改。当然,这种立法修改不同于环境法典的编纂,无论在规模、内容还是程序启动上都比较简单。

    从法国环境法典编纂的历史过程看,民间环境法典从1980年就已经开始由民间的法典编纂者编纂完成,并由私人出版机构出版,这为2000年的官方环境法典的编纂积累了重要的、有益的经验。

    法国环境法典作为当前世界上最新的、也是最为完善的一部环境法典,代表着世界环境法法典化立法的最新成果和最高成就,因此也就毋庸置疑地成为我国环境法进行法典化所应当积极学习和充分借鉴的对象。当然,这种学习和借鉴并非是一种简单模仿或整体的移植,而应是与自身实际情况有机结合的对其优点和经验的学习和借鉴。具体地分析,法国环境法典编纂的较高目标定位和法典化程度,对于我国环境法的法典化来说应该是比较难以达到的,不符合我国环境法发展和法典编纂能力的实际情况,因此这一点不应成为学习借鉴的对象。但是,法国环境法典对整个环境法领域相关内容的最大化覆盖、融合,以及对此采取的许多立法技巧、技术则是值得我国学习的。法国在环境法典之下还利用许多环境法规、规章补充环境法典的有关内容,使环境法典能够很好地具体实施,这一点对我国也不无启示意义。同时,法国对环境法典定期进行检查、不断进行修订的做法,也可以运用在我国环境法动态化的法典化立法过程之中。最后,法国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对民间资源的重视和利用,也应当成为我国在编纂环境法典时所应积极采用的手段和措施。

发布日期:201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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