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总结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污染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在环境保护法制领域的创新性举措。该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之中,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同时,重申了这一制度。1986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其1998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三同时”制度作了具体规定。这一制度的实行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了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手段,对于推进我国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和环境法制建设的进程,防治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防止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恶化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中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基本建设资金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利用更新改造资金进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自然开发项目是指在占有特定空间地域的范围内进行环境资源开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指用来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事件发生的设备、工艺流程和措施等的总称。这一制度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工程项目。规定“三同时”制度的实质在于把好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关,从而保证建成投产后的工程项目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通过“三同时”这一制度的名称我们就可以直观地看出它所包括的主要内容:

    1.同时设计。即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的篇章。其内容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的概算、预算等。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章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对实施同时设计规定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建设单位及有关机关必须遵照实施。

    2.同时施工。同时设计仅仅是“三同时”的第一步,它还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将环境保护工程纳入施工计划、建设进度,做好环境保护施工的组织准备工作,保证环境保护施工所需的资金、材料供应,负责落实环境保护部门对施工阶段的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施工单位要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修正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3.同时投产。同时设计和施工的目的就是确保能够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规定,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试运转申请报告,经批准后,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然后提交环保工程预验收申请报告,并附试运转环境监测报告,由环保部门组织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正式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对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发布日期:201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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