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环境法时期:鸦片战争前中国环境法制的发展
 

    我国古代的环境法制是与自然资源保护思想密不可分的。随着我国古代自然资源保护思想的不断发展、变迁,我国古代环境法律制度也亦步亦趋,不断发展与更新。根据现有史料记载,我国古代自然资源保护思想的源流至少可以上溯到公元前22世纪左右的舜禹时期,并历经一千多年的漫长发展,至先秦时期已逐渐完整化和体系化,相应的环境法律规范也随之萌生。而从秦汉以降直至明清时期,这种思想继续发展和变迁并在环境保护实际中被充分践行;同时,体现相关思想理念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与规范也相继确立和发展,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古代环境法律制度,在世界古代环境法律制度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1.先秦及其以前时期的环境保护思想及有关环境立法

    据典章古籍记载,我国远古时代是十分重视保护环境的。早在距今四千多年的帝舜时代,就设立了管理山林水泽的机构,任命“虞官”为该机构的管理人员。根据历史记载,保护自然资源的最早的法规可以追溯到四千年前。据《逸周书·大聚篇》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这说明,远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就有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

    公元前11世纪,西周在颁布的《伐崇令》中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这些命令本为

军事纪律,但是它却包含了生物资源保护的内容。另外,在《礼记-王制》、《礼记·月令》中关于四季打猎的规定和关于十二个月的不同禁令,均为法则。据《韩非子·内储说上》载:“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表明殷商时期的统治者对保持街道环境卫生的重视。

    在先秦“百家争鸣”的时代,许多思想家都对环境保护问题作出过研究和探索,形成了大量见解深刻的思想,如孟轲的“苟得其养,无物不长;苟失其养,无物不消”的环境保护辩证思想等。这些事例和论述,以及受其影响而产生的相关法律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特有的环境法制文化,并对后世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

    2.秦代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

    根据云梦秦简中的记载,《秦律十八种》中的《田律》对自然环境的保护有着大量的规定。《田律》包括以下内容:(1)自然保护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飞禽走兽、鱼类等所有动物,也包括所有植物,还包括水道等自然河流;(2)划定了自然保护区,称为“禁苑”;(3)视自然保护和农业于并重地位。中国人在公元前230年之前就制定了这样细致的自然保护法,实在令史界惊叹。从比较史的角度讲,我国公元前3世纪诞生的云梦秦简《田律》应当是世界上第一部自然保护法典。

    3.汉代及南北朝时期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

    汉代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的辩证环境法制思想可主要概括为:“应时修备,富国利民”。汉代《淮南子·主术训》对前人的环境保护思想、法规、政策和经验作了系统的总结,提出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在农业文明时代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稳固国家统治基础的重农主义环境保护思想。

    在西汉宣帝元康三年(公元前63)夏六月,曾下过一道诏书:“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摘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在南北朝时期,宋明帝泰始三年(公元467),明令禁止不按季节捕鸟的做法。北齐后主天统五年(公元569)发布命令,禁止用网捕猎鹰、鹞和观赏鸟类。

    4.唐代的环境法制调整范围进一步拓展

    唐代环境保护思想建树无多,但在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制上有了前所未有的新拓展。其管理山林川泽的政府机构——虞衡对环境管理的范围比汉代以前的任何时候都要宽泛得多。除管理山林湖泽、苑围等传统环境要素外,还新赋予了城市绿化以及道路管理的任务,同时还要管理郊河神坛、五岳名山。

    我国法律史上最负盛名的法典《唐律疏议》在“杂律”一章中对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一是破坏环境责任人与管理部门主管人员失职均应受到处罚。如“诸侵巷街、仔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答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二是山、林、水、火、庄稼均在严格保护或管理、管制之列。如“诸占固山野破湖之利者,杖六十”;“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杖八十;赃重者,坐赃论减三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其行道燃火不灭,而致延烧者,各减一等。”“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_。稼稿者,准盗论”。

    5.宋代重农主义环境保护法制的发展

    宋代以来,随着生产力水平的逐渐提高和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商业经济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朝廷的主导思想显得相当落后和保守,其对待农业的主导政策仍然是以“重农抑商”为主色调。由于朝廷对农事的重视,在有关农事的环境保护法制思想与实践方面也有一些前人所不及的建树。此时期环境法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分认识到了某些生物之间的“食物链”关系,并开始了这方面的环境保护行为和相关的环境法制实践。二是遵循自然保护的规定。据《宋大诏令集》记载,宋太祖建隆二年(公元961)二月下禁采捕诏,规定春天二月一切捕捉鸟兽鱼虫的工具皆不得携出城外,不得伤害兽胎鸟卵,不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以此永为定式。

6.明清时期的环境法制

及至明清时期,各代法典中的环境法律制度继续沿承了历代以来的自然资源保护思想与制度,山林湖泊等自然资源由国家进行全面和有效的管理。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人口越来越多,征服自然的能力越来越强;加之明清两朝灾荒频发,人类开始加大了对自然资源的索取。其中,明代实施了山泽弛禁,清代则实行垦殖。由此,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开始因为资源日益稀缺而紧张起来。

发布日期:20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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