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
 

附件4

关于加强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

20021220京建质[2002]908号发布,根据2011429京建发[2011]188号修改)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大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进一步贯彻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维护用户利益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建筑材料的进场验收与管理。严格查验进场建筑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告,按规范应复验的必须复验,无检测报告或复验不合格的,应予退货。严禁使用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材料。
   
二、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建筑材料有害物质含量的监理。对需要见证试验的,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见证职责。确保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
   
三、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材料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标准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
   
四、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室内装修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和饰面人造木板,应按照《规范》规定的项目、数量进行抽样复验。抽样复验应执行见证取样与送检有关规定。
   
五、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范》的要求,委托经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浓度指标进行检测。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规定时,则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得对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更不得投入使用。
   
六、承担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竣工验收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必须获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资质认可并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检测机构要对其出具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七、市和区县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查验进场建筑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告。应把样板间和竣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作为监督重点,并纳入监督报告。
   
八、监督机构发现工程上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无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告的,将对有关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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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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